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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利國又利民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也是國家憲法日。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即將施行之際,為持續推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提高社會公眾對洗錢犯罪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讓我們一起學習近期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
2024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最新修訂的《反洗錢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反洗錢法》共7章65條,包括總則、反洗錢監督管理、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法律責任和附則。新《反洗錢法》圍繞明確法律適用范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等內容,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一、主要修訂內容
1、明確反洗錢定義
新《反洗錢法》對反洗錢的定義,保留了七類洗錢上游犯罪的列舉表述,增加“……和其他犯罪”的表述,同時規定“預防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適用本法”,擴大上游犯罪的范圍。
2、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
(1)明確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義務的內容由原來的8條擴充為16條,細化了反洗錢義務履職工作要求。
(2)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托為客戶辦理買賣不動產等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從事規定金額以上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等。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洗錢活動或者為洗錢活動提供便利,并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
3、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
(1)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包括要求金融機構報送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對金融機構實施風險監測、評估,并就金融機構執行本法以及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評價,必要時采取約談、監管提示、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
(2)設立反洗錢監測分析機構,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負責接收、分析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移送分析結果,報告工作情況。
4、引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
新《反洗錢法》在法律層面引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在總則部分第三條規定“健全風險防控體系”,第四條強調“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履行反洗錢義務方面,要求“根據經營規模和洗錢風險狀況配備相應的人員”、“應當定期評估洗錢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5、明確客戶盡職調查制度
(1)“客戶盡職調查”取代了“客戶身份識別”的表述。
(2)客戶盡職調查擴大原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范圍,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識別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較高洗錢風險的,還應當了解相關資金來源和用途等。
6、新增受益所有人識別要求
新增受益所有人定義。要求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保存并及時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時依法查詢核對受益所有人信息。
7、延長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時間由“五年”調整為“十年”。
8、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1)細化處罰情形,新增若干處罰情形,加大處罰力度。
(2)將監事納入行政處罰對象,給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更為嚴格的處罰措施,將罰款金額上限由50萬元提升至100萬元;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等。同時引入“盡職免責”原則,證明自己已經勤勉盡責采取反洗錢措施的,可以不予處罰。
二、結語
除以上重點內容外,新《反洗錢法》對反洗錢信息保密、反洗錢信息共享、反洗錢調查、反洗錢國際合作等也做了詳細規定。新《反洗錢法》堅持問題導向,全面系統地完善了反洗錢制度措施,對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產生深刻的影響。一方面強化了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為金融業的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對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的履職要求。作為反洗錢義務主體,應高度重視,及時采取包括不限于重檢修訂反洗錢內控制度、梳理完善反洗錢工作機制、合理配置反洗錢資源、細化業務流程等措施。同時,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平衡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