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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專題:銀行業與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
315的由來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
· 有權獲得安全保障;
· 有權獲得正確資料;
· 有權自由決定選擇;
· 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肯尼迪提出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選擇這一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國際范圍內保護消費者的活動。
我國的315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
近年來,我國也日益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并形成了"政府高度重視、金融機構深入推進、社會廣泛參與"的局面。
金融消費及金融消費者的含義
金融消費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金融消費者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金融商品的特點
金融消費者八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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