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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邊的“掃黑除惡”:坑人的“黑房東”“黑救護車”,有人管!
租了房,房東肆意收取高額水電費、物業費,這是為了“賺差價”?不,這幫人考慮得“更長遠”,他們故意制造違約,“逼”租戶主動退租,并不退還定金、押金和租金,以此非法牟利。
醫院門口的救護車,有的可不是醫院的,而是私人購買,并采取阻撓、辱罵、恐嚇、毆打等方式,不間斷地對在該醫院附近經營同類生意者進行排擠,搶占“地盤”,恐嚇家屬抬高價格,偽造醫院公章冒充“公家”。
5月8日上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布會,對相關案件情況進行披露。
【案例1】
隔斷“膠囊房”出租又故意違約坑剛畢業大學生押金和房租
2017年12月以來,李某租賃鄭州市黑莊路未來濱河小區業主的房屋,將房屋隔斷成“膠囊房”對外出租,并故意制造違約,肆意敲詐租戶。
隨后,陳某學、張某偉、梁某理、藏某杰、藏某方、渠某歡紛紛效仿。
上述人員通過微信群溝通信息,相互聯絡,組織行動,逐漸交叉融合,形成了以李某為首,陳某學為骨干成員,其他人員為一般參加者,盤踞在未來濱河小區房屋租賃市場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以“糾紛”滋事為職業,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暗設陷阱,借著合同糾紛的外衣掩蓋敲詐勒索行為,在租戶交納定金或簽訂租房合同入住后,故意制造租戶違約,肆意收取高額的水電費、物業費、衛生費、管理費等費用,租戶提出異議,就以停水停電、更換門鎖密碼、言語辱罵、威脅恐嚇軟暴力等方式,迫使租戶要么繳納高額費用,要么退租。當租戶退租時,李某等人以租戶違約為由,拒不退還定金、押金和租金,以此達到牟取不當利益的目的。李某等人先后實施22起敲詐勒索犯罪行為,使未來濱河小區周邊就業的以大學畢業生為主體的租房族深受其害,致使租戶多次報警,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生活秩序和安全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隨后,法院對被告人李某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違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案例2】
“黑救護車”恐嚇家屬抬高價格偽造醫院公章冒充“公家”
2017年以來,汪某亭等15名被告人自購救護車長期在鄭州市某醫院附近從事危重病人運送業務。為了謀取高額的運送費用,排除他人的競爭,汪某亭等人勾結該醫院ICU病房保安被告人劉某,結成惡勢力團伙。該團伙采取阻撓、辱罵、恐嚇、毆打等方式,不間斷地對在該醫院附近經營同類生意的朱某梅等人進行排擠,并采取強行索要管理費、驅趕等手段,阻止外地人員在該醫院附近運送病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經營。
與此同時,自2017年以來,汪某亭團伙采取排擠同行、控制價格的手段以及利用患者家屬情勢急迫、無從選擇的境地迫使患者家屬接受運送價格。在運送過程中,又以中途停車、不讓使用車載設備、不照顧病人等手段威脅、恐嚇患者家屬,強迫患者家屬接受運送費加價或高價使用設備、高價購買壽衣等,先后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共43起。
此外,被告人汪某亭、李某等人還通過偽造醫院派車單和印章,冒充正式醫院的派車任務等方式,在行駛高速公路時逃避高速公路收費。
隨后,法院對被告人汪某亭以尋釁滋事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
【說法】
為何“黑房東”“黑救護車”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鄭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龐景波介紹,“黑中介、黑物業、黑出租”等群眾身邊的微黑惡、小黑惡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為惡劣,也是我們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落實“打早打小”方針的一個重要體現。
第一起案例中,李某等人主要集中在黑莊路未來濱河小區出租房屋,李某首先在該區域采用該種方式、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陳某學作為其公司員工積極參與,藏某方、藏某杰、梁某理紛紛效仿,張某偉、渠某歡積極參加,對外介紹出租、幫助斷水斷電,并通過建立微信群相互聯絡、溝通信息,相互聯系、交叉,逐漸形成主要人員相對固定、連續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盤踞在未來濱河小區房屋租賃市場,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第二起案例屬于老百姓俗稱的“黑120”案件。汪某亭團伙通過有組織地大肆實施毆打、威脅、恐嚇、阻攔等手段,打壓、排擠競爭對手,控制、壟斷轉院病人的運輸生意。在病人及家屬上車后,以病人病情嚴重、病人即將死亡等理由漲價、加價,稍有不從就進行威脅、要挾、恐嚇,迫使患者家屬接受數倍的加價行為,實施強迫交易,嚴重侵害轉院病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擾亂了醫療秩序。綜合全案,符合“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