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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十大亮點
防范非法集資,全民參與;
處置非法集資,人人有責。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為首部專門規范非法集資防范和處置工作的行政法規,正式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高規格、高要求的法治化進程,其意義重大而深遠。
現在我們就梳理一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與大家息息相關的十大亮點,務必引起關注和重視。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定性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二、處置非法集資的總負責是誰?牽頭部門是誰?由誰指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
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
三、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經費納入當地政府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相關經費,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四、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六、每個地方政府網站上將會設置一個舉報窗口,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舉報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國家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郵箱等舉報方式、在政府網站設置舉報專欄,接受舉報,及時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七、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調查認定由哪些部門組成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八、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并非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首先,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
其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也就是說任何在非法集資行為中所獲得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均屬于清退范圍。
最后,即使最后無法實際清償,但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有向集資參與人賠償責任和義務,該債權無法消滅。
九、明確資金清退的來源和范圍,明星廣告代言費、第三方代理費、員工提成返點費等統統收回
《條例》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和范圍,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十、不能同時履行時,清退集資資金優先于繳納罰款義務
為盡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